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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账调整必备神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用?

错账、漏账、补账,调账必备神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你知道怎么用吗?

先来了解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调整已经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损益类科目对利润的重大影响!使其不至于影响到本年度利润总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企业会计准则》里有。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一般调整到当期损益,影响也不够重大,但有需要时,还是可以自己设一个。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用法

小窍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用的时候,不记得借贷方向怎么办呢?只要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代替掉原来的损益类科目位置,对方科目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

比如说,费用发生原来是

借:费用,贷:银存。

但是你却漏记了,想调整。

应该做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存。

情况1:需要调增以前年度亏损,减少以前年度利润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累计折旧等有关科目

由于以前年度利润减少,所得税费用也要减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等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是过渡科目,需要把借方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最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为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举例:

会计头条有限公司的会计小张,2019年1月份发现公司漏计2018年12月份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支出5000元,做如下分录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贷:其他应付款——某员工 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0

情况2:需要调增以前年度利润,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累计折旧等有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由于以前年度利润增加,所得税费用也要补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等科目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是过渡科目,需要把贷方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最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为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例:

会计头条有限公司的会计小张,2019年1月份发现公司多计2018年12月份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支出5000元,做如下分录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某员工 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750

最后建议大家,汇算清缴期后涉及所得税调整的情形,需提前跟税务机关沟通。

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有什么区别?

       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年利润是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或者净亏损;而利润分配是企业对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区别

  本年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表示的是企业本年的净利润或者是净亏损。它是一个汇总类的账户,借方登记的是企业当期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支出,贷方登记的是企业当期所实现的各项收入。

  未分配利润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表示的是企业留存到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它反映的不仅是当年数,期初数反映了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结存数等于期初数加上本年利润。

  未分配利润的余额等于企业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加上本年利润。

企业的本年利润的账务处理

  1. 年终一次性将本年利润的余额转至未分配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是亏损,做相反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如果年初利润分配在借方,说明以前年度亏损,用本年度结转的利润弥补,弥补后余额仍在借方,说明还有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

  2. 结转本年利润后利润分配余额在贷方的账务处理:

  (1)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公司决定是否计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3)向股东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印花税变了!?国家宣布!关于取消印花税按次认定的通知,附印花税申报简并...

印花税虽小,但是变化可不小!

重点一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印花税申报简并自2021年6月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

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正式颁布,将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1988年开始已经实施了三十三年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将退出税法的历史舞台。

印花税虽小,但适用范围很广,影响力并不小。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法究竟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一、缩减了征税范围

原条例中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不再征税,也就是原先按5元定额征收的税目取消了。这是个让人欣喜的变化,定额税款不多,只需一次,一次5元。但非常麻烦,纳税人总忘记交,税务机关看见还不能不管,感觉它的存在,最大的作用就是让税企双方都麻烦,从征收成本上来说,非常不划算,新税法将其取消,让人精神一振,有一种断舍离后的爽快感。

二、转正了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印花税,虽然从体量上看基本上占据了印花税全年入库金额的半壁江山,但由于其不属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目,一直没有正经的名分,像一个私生子。另外可能因为出生而自卑吧,性格暴躁,变化多端,一旦变化,就能让股市血流成河。2007年5月30日因为突然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导致千股跌停腰斩,造成了股市中有名的530惨案。

立法之后,税率稳定不会随意变动,对资本市场来说,消除了一个不稳定因素,有利于维持市场信心。

三、明确了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款,是一个咨询频率很高的问题,本次新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即”合同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也就是合同中列明的增值税,是不包括的,如果纳税人签订的合同是含税的,但未在合同中列明增值税,是需要全额计算印花税的。

四、取消了尾数规定

原暂行条例中,有一条关于税额尾数的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这条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买票贴花来说是一个便民措施。但对于现在几乎都采用转账方式交款来说,不但不便民,而且劳民伤财,纳税人多转几分可能不是很在意,但对于税务稽查来说,这真是一个无比麻烦的存在,不能直接计算税款,查补印花税时,每一次或每一期的应缴税款都需要先四舍五入,再累计相加,多一分少一分都不对,为确保无误,不知要花费多少精力做这些无谓的工作。

谁能想到,曾经的便民政策,如今会变成一个劳民规定。所幸,这个规定再新法中取消了。

五、税目变化!税率降低!

原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含到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原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原产权转移书据下面没有子目录,新法对此税目进行了细化,其中“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营业账簿,仅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征税,税率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可以说,原先按万分之五征税的税目,进行了全部或部分税率下调。目前仅余产权转移书据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移书据”需要按万分之五缴税。

、明确了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规定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在实务中给征纳双方带来了很多困惑和争议。

新法对此进行的详细的规定,即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印花税申报简并,

自2021年6月开始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

统一了申报表,印花税和其他9个税种功都用一个格式的申报表,而且申报印花税之前要先采集税源信息,这其实就是主要的变化点。

具体步骤分解一下,现在给大家简单演示一下。

一、进入电子税务局,已经没有单独的印花税申报入口的,叫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点击申报进入。

二、先要进行税源采集。

这个采集就是填写明细,把你当期要纳税的明细填上。

三、采集好了直接下一步申报即可,申报表数据直接根据采集的内容来的。

就是这么简单!

获取方式:

评审申报材料电子版填写范本

回复:“评审材料”

新申报表实施后,

很多人没搞清楚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的区别!

如何查询公司印花税是按期(月)申报还是按次申报?

答:简单来说,按月申报是将企业同一个月内签订的合同等应税凭证按不同税目归类后汇总缴纳,而按次申报则是每签订一份合同等应税凭证就要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纳税人选择按期(月)申报的,必须先做税种认定;做了税种认定后,未发生纳税义务也要做零申报;税款所属期可以选择一个月;

纳税人选择按次申报的,可以不做税种认定,未发生纳税义务可以不申报,税款所属期只能选择某一天,即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的日期。

之前税务局也要核定按次申报的印花税,如图:

现在基本不核定了,按次申报的你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人可以同时存在部分印花税税目按期(月)申报,部分印花税税目按期次申报。

查询公司印花税是按期(月)申报还是按次申报流程:

答:纳税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即可查看。

如何选择按期(月)申报或按次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采用按月申报或按次申报。

如果企业家大业大、订单爆棚,当然是选择按月申报,或者每月都有发生应税行为甚至单月签订两次以上同一税目应税凭证的,也建议选择按月申报。如果业务少,一年下来也没签订几份应税凭证,那按次申报就行了。

一些经常都有的可以申请核定按期申报,比如购销合同等,一些不经常发生的,比如资金账簿就没必要申请按期申报,否则你没有的时候,每个月都要零申报。

按期(月)申报印花税如何办理?

答:可以电话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按期(月)申报印花税认定。

已办理按期(月)申报印花税,为什么税源只有购销合同税目,其他税目增加不了?

答:应该是你只办理了购销合同的按期申报。印花税按期(月)申报认定具体到税目,所以在按期(月)采集税源时,未做认定的税目无法在按期(月)申报增加,只能在按次申报增加。如果想要在按期(月)增加,需要做该税目按期(月)申报认定。

印花税税目目前有13个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注:印花税法税目变化了,但是要2022年7月才开始实施)

如果决定按期(月)申报印花税,零申报是否做税源采集?

答:是。财行税合并申报后,税源采集是申报的前置条件,未做税源采集无法申报。

按期(月)申报印花税的,进入税源采集界面, “纳税期限”会带出“按月”选项。录入税款所属期,系统会显示当期应申报的征收品目(税目),默认计税依据为零,点击保存-确认后即可跳转申报。

未做按期(月)申报印花税认定,进入税源采集界面,“纳税期限”不会带出“按月”选项。

印花税其他热点

问题答疑

1、技术合同具体包括哪些?

答: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具体包括那些?税目一样吗?

答: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

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3、技术咨询合同如何判定?

答: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4、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所立合同需要贴花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5、网上销售货物,电子订单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6、印花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相关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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