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集市——时代背景下探索“物物交换”新模式

古往今来,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成就,无不伴随着政策的支持、市场的需求与时代的洪流,“交换集市”即是如此!

2015年年底,国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三去(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一补(补短板)、一降(降成本)的措施全面推开。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发布的《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过去一年,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体经济活力不断释放”,进一步强化这一思路的重要性。

但由于近年国际贸易的“战火不断”,我国各行业的运营、发展依然产生了“滞销、滞后”性!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19年,我国各行业总库存量已达到惊人的“18万亿人民币”!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及商家,资金短缺、产能过剩、消费渠道单一等等,所涉问题比比皆是。

反观国外!据悉,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80%建立了易货部,仅在美国,就有47万家公司从事易货,每年易货销售额高达120亿美元,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65%都在使用易货方式减库存,提升销售额,支持生产设施足额开工。

2013年,我国易物行业初期萌芽,但仅限作为实体门店“副业”形式提供易物双方交易渠道,也萌生了——门面人员无法大额投入的小规模性、仅限片区的地域局限性、无人监管的交易随意性、仓储货运的不便利性、交换双方所持物的单一性、推广宣传的难操作性等诸多问题,皆是“易物”这一“创意”理念难以全开火力的“拦路虎”!

新年,是我国促进经济流通的关键节点!然而2020开年,本应加倍复苏的市场经济,却因一场突然其来的疫情戛然而止,商业发展的未来似乎“遥遥无期”!

市场经济,难道只能“坐以待毙”?!

移动互联网时代,“不可能”随时变“可能”!鉴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及国内传统易货行业对于市场的已有探索及实践,足以让我们“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

交换集市APP——国内“互联网+易货”先行者,“移动易物O2O+B2B”模式探索者,2020年正式上线,各大应用商店、“交换集市”网站(网址)、小程序均可下载使用。

专业的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团队为“交换集市”保驾护航,独具线上展示、线下实体店扫码支付功能+线上订单物流配送模式。以企业现有实体为基础,无需再建仓储、货运、增加人员等大额开支,配合产品严格质量把关、三级有责审核、货物评分下架等诸多保障机制,助力企业、商家去库存、降成本,盘活传统行业闲置资源,促进商业灵活转化,提升市场竞争力!

“交换集市”设置“三方环形”运营营销机制,平台本身作为掌控奇点运作市场,向“城市行业合伙人”提供优质的专业指导服务;“城市行业运营合伙人”作为招商主体,开发市场,把控平台所涉细化区域内行业;优质企业、商业为平台产品与服务载体,细化分类全面涵盖市场需求各个领域。“三方环形”机制环环相扣,形成闭环,系统全面性的盘活库存市场。

将来,国家仍旧会加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支持与调整,但面对着各行业对自身生产力与销售力的错误预估,以及国外贸易市场对我国的挤压,市场“剩余库存”依然会产生,交换集市要走的道路也依然漫长!

未来,交换集市将继续依托平台的研发创新力,配合政策需求完善平台保障机制,结合时代市场氛围调整平台各项功能,不断完善客户对平台使用的需求,将“物物交换”这一时代创新理念毅然延续,为国家、为城市、为市场、为商企,打造良性循环市场经济生态系统!

从物物交换到现代支付体系:支付历史演进过程

编辑导读:经济学家们曾经说过支付是交易的终点,货币流动的起点。从物物交换到电子支付,支付的历史随着时代的进程改变。本文作者通过四个维度,分析支付在历史的进程里是如何一步一步演进成现在这样,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物物交换阶段

原始社会分旧石器时代和新时期时代,早期原始社会也就是旧石器时代的时候,人类的生产力水平低,物资种类也因此严重匮乏。有很多诗句描述:“茹毛饮血,夜宿树上。”、“夏则巢居,冬则穴处。”、“食不果腹,衣不蔽体。”这些描述都深刻反映了当时人类的社会活动特点及状况。基本上那个时候,旧石器时代,依然处于自给自足,由于生产力的极端低下,不存在物物交换的基础。

历史车轮向前演进,人类结束了旧石器时代、进入了新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里,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人类学会了使用和制作工具。

人类通过对自然中物质的选择,加工和改造,出现了石器、陶器等制作品;学会了钻木取火、制作渔网等。生产力得到了提升后,日常生活或者生产资料开始出现了一定的剩余,进而出现了偶然的、个别的物物交换。

父系氏族社会时期,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形式从氏族演技成为了部落。生产力提高了,加上有了早期的分工出现,生活和生产资料乃至加工的手工品都有了更多的剩余。各个部落之间,为了满足自身需要或者交换缺乏的物品,部落与部落之间,有了稳定的、长期的、经常的物物交换。

历史继续向前演进,原始社会末期过渡到奴隶社会的阶段,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分工也不断细化,进入了社会大分工阶段,畜牧业、农业和手工业开始彻底分离。在这个阶段里,人类掌握了诸如青铜工具、铁器工具的制作和使用,剩余产品越来越多,开始出现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诗经有云:“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从诗句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当时的物物交换已经到了一种普遍性的阶段。

随着物物交换的增加以及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也开始发现它的不足之处,就像我们做产品的,从“能用”开始进入到追求“好用”的阶段。人们开始有了更多要求,希望它便于携带、便于保存,解决遇到有些交换的东西如猪牛羊之类体积大即不易携带又保存不易容易腐烂、变质的问题;希望它更加通用具有普适性,解决因为大家需求不同,价值认可不同,交换一个标的需要交互很多次、和很多不同对象交换才能完成;比如希望它价值足够高,解决有些交换物因为价值过低而体积过大或者数量过大切分不易的问题……人们开始寻找更多的更具普适性的替代品,后来被我们称为“一般等价物”。

二、 一般等价物阶段(非货币阶段)

一般等价物产生在社会第一次大分工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是指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发展,使得部分部落特别是畜牧业从狩猎、采集中分离出来的过程。

在历史的演进过程里,经历过很多阶段,有原始社会阶段、有奴隶社会阶段、有封建社会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很多东西都被人类用来作过一般等价物。早期是牲畜、斧头、粮食,中期是奴隶、织布、铁器、贝壳,后期是布匹、杂货、金银等。

《资本论》提到: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充当其他商品的统一的价值表现材料的特殊商品就是一般等价物。它是价值形式发展到第三阶段的产物,是货币的前身。它是商品交换发展的结果,又反作用于商品交换,大大推动了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这个找寻最适合一般等价物的过程里,经过历史的选择,最终各国各朝代都把一般等价物集中定在贵金属上,于是就有了货币。

三、 一般等价物阶段(货币阶段)

1. 贵金属阶段

货币产生在社会第二次大分工后。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是指随着生产力发展,青铜工具、铁制工具的应用,可开垦农业面积增大,导致手工业和农业之间的分离。

“Gold and silver are not by nature money, but money consists by its nature of gold and silver.”

——Karl Marx

正如马克思所说:“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在以交换为目的生产的物物交换过程里,人们最终发现贵金属有着价值高、易分割、易保存,便于携带的优点,是当时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最佳选择。

中国最早的金属货币可以追溯到商朝的铜贝。商代由于其发达的青铜冶炼业在历史上被人们称为“青铜器时代”,青铜冶炼业的成熟与发达的意义不仅仅是在于社会日常生活所需的满足,更在于由于其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交易活动的增加,进而推动了货币的发展。

贝币,贝壳制作而成的货币,是当时最广泛流通的货币种类。贝币以“串”、“朋”为计量单位,五贝为一,两串为一。但是生产力的提高,交易的频繁,带来了大家对于货币需求增加,而贝币的价值与数量无法负荷整个社会需要,接近不够使用的地步。社会出现了许多贝币的仿制品,如石贝、骨贝、蚌贝、绿松贝等。

贝币来源不稳定、易磨损、价值小,基于贝币的特性以及社会需求,人们开始追求另外种类的货币“一般等价物”。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自然而然人们会集中到青铜上,青铜币开始出现。

青铜贝的使用的历史过程里,也出现过其他的货币形式,比如包金铜贝、蚁鼻钱等,使用的过程一直到公元前221年,秦朝时废除贝币体系,才正式告别“贝币时代”。

铜贝不仅是我国最早的金属货币,也是世界上最早的金属货币。

图:贝币

秦王朝后,货币开始更加偏向由国家生产铸造,出现了铜币、元宝进入了金属铸币阶段。

总体来说,金属货币具有以下的特点:

  • 价值长期固定。金属货币状态长期稳定,不易腐蚀与变质,也不受季节等影响。
  • 普适性强。社会广泛接受与认可。
  • 价值较大。作为一般等价物其有较大的价值,以便于人们携带与交易。

2. 票据阶段

生产力发展带来了商业的产生与兴旺,人们跨地区、大宗性的商业交流越来越多,对于货币这样支付媒介也有新的要求,要求更易于携带,价值性更高。货币开始进入票据阶段。

1)飞钱

唐朝宪宗时期,各地钱币缺乏,一度出现国家下令禁钱出境的地步。在这个背景下,国家最终决定由商人将钱款交付各道的进奏院(相当于驻京办事处)、军队、使者或者各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富商,获得凭证,回到当地再取得款项。《新唐书》记载:“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经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

除了货币紧缺之外,还有安全的原因,商人走南闯北,需要携带大量的金银。一路上这个过程非常不便,也不安全,为了将风险降低,商人们都偏好使用这种方式:先到官号开具凭证,凭证上面记载着地点和钱款,开完之后带着凭证交易外出,持有凭证者可凭此去异地进行兑现款项。

这种凭证相当于今天的汇票,称之为“飞钱”,亦称作“便换”、“便钱”。

图:唐代“飞钱”图

2)交子

交子诞生于北宋年间,被认定为世界上最早使用的纸币,相比于美国(1690年)、英国(1694年)、法国(1716年)等纸币的发行要早上六七百年。

宋代交子最早诞生在四川地区,据史料记载,在四川当地俚语中,代表票据、凭证的意思。

支付从来都是伴随着社会发展与其时代背景而产生的,就像交子的诞生是由当时的社会状况的诸多元素共同形成的。

第一个元素是造钱材料缺乏。因为当时宋太祖赵匡胤国家新立,对于金银铜都很缺乏,下令回收四川的金银和铜钱,运往中央,货币制造采用铁钱代替,并禁止携带铜钱入川。同时,宋朝政府面对辽、夏、金战事,军费和赔款开支巨大,导致金属紧张,需要发行纸币来弥补财政赤字。

第二个元素是铁钱廉价且又沉重。当时文献记载“千文铁钱逾重25斤”,一千枚铁钱的重量,大钱25斤,中钱13斤。买一匹布得需要两万枚铁钱,重量达到500斤。这是非人力能进行的重量,必须得要用车载,这更加促使了“交子铺”的诞生,民众将铁钱寄存在“交子铺”中,换取“交子”,用于日常交易和生活。

第三个元素是经济发达和交通不便。成都经济重地,贸易繁荣,大量的交易需要更轻便的货币产生。更重要的是,“蜀道难,难于上青天”,人和商品进出已经如此艰难,在货币上就希望尽量轻便,这也是交子最早出现于四川的主要原因。

第四个元素北宋货币不统一,存在多个货币区且互不通用。北宋行政单位在州、县基础上新增路,且路做为最高行政区域,当时有一部分路是专用铜钱,一部分路是专用铁钱,一部分路是铜铁钱兼用,各个货币区还要求严禁货币外流。在这个背景下,使用交子可以防止铜铁钱外流。

在这些种种背景之下,“交子”产生了。产生后,交子和经济发展之间互相作用,“交子”使用越来越广泛,交子铺户各地均有分铺,随到随取,交子在民间有了很大的信誉。后来交子铺户在经营中发现,日常经营只会动用部分存款,于是开始印刷有统一面额和格式的交子,作为一种新的流通手段在市场使用。“交子”在这个时候已经逐渐具备了信用货币的特性,成了纸币的雏形,缺的只是一个官方的认证。

北宋景德年间(1004—1007年),益州知州张咏对交子铺户进行整顿,剔除不法之徒,专由16户富商经营。至此“交子”的发行正式取得了政府认可。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政府在成都设益州交子务,由京朝官一二人担任监官主持交子发行,并“置抄纸院,以革伪造之弊”,严格其印制过程。这便是我国最早由政府正式发行的纸币——“官交子”,伪造交子等同于伪造官方文书。

“交子”的出现,便利了人民生活,利于商业发展,也解决了现钱发展,是支付手段的一次飞跃进步。

图:北宋交子图

3)汇票

汇票(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由三方当事人构成: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 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一般是出口方,因为出口方在输出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或稍后,向进口商付出此付款命令责令后者付款。
  • 受票人(Drawee/Payer):又叫“付款人”,是指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 收款人(Payee):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是汇票的债权人,一般是卖方,是收钱的人。

现代金融的概念基本上属于舶来品。那我们就看看12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意大利贸易兴盛,商人云集,作为贸易中心这里聚集了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货物和商人。

多种货币在这里流通,使用起来常常会不方便,从而引起贸易不便。这时候,兑换商应运而生。兑换时把不同货币按照市场形成不同的汇率进行兑换,在此业务外,兑换商还兼顾着同种货币之间的汇兑生意。

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付款委托书”。兑换商向商人发行异地付款证书时,附带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证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向付款人提示两种证书,否则不予付款。13世纪以后,付款委托证书逐渐独立发生付款证书的效力,始脱胎而成汇票,发展至今。

付款委托的流程如下:

  • 商人在米兰把货币交给当地兑换商;
  • 兑换商根据所收的货币出具兑换委托付款证书;
  • 商人持委托证书在罗马兑换商兑现货币,可以是原货币,也可以是当地货币。

这种付款凭证,就是早期的汇票,有米兰当地兑换商作为出票人,有罗马兑换商作为受票人,有商人作为收款人。

汇票作为新的支付工具的产生,对于意大利来说,也同样极大地促进了当时贸易发展,解决了人们携带和国际间换算问题。

下图为美国旧金山市美国银行汇票。

4)本票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还是以意大利为例,大约在中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中心,货聚人聚而后财聚。商人贸易而来的大量金银财物携带不便且不放心,于是应运而生了专门保管的钱庄或者金匠。他们提供场地、设施、安保,发行票据,不论何时,凭票进行兑现。

在这个过程里,钱庄也好金匠也好,他们发行的票据相当于是本票,用于见票时兑现。

图:民国本票

5)纸币

纸币顾名思义纸制的货币,由国家银行或者政府委托的银行进行发行。

纸币的制作成本低,易于保管,携带和运输,避免了铸币在流通中的磨损。瑞典1661年由瑞典银行发行纸币,美国马萨诸塞殖民地1690年发行纸币,英格兰银行1694年发行银单等等,而我国从最早的交子、清朝的银票、民国的法币、到现在的人民币,纸币上是世界上各国普遍使用的货币形式。

货币具有五种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基本职能。纸币不具备贮藏手段职能,但是具备支付手段职能,世界货币职能只有极少国家的货币可以拥有,目前有美元、日元、英镑、欧元、人民币。

下图为新版100美元图。

图:新版100美元

6)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Electronic Payment)是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通信技术,以电子报文形式进行传输,实现货币的信息流和资金流交割、转账、记账一系列的支付活动。这也是作为现代支付最典型的特征,区别于古代、近代支付的差异所在。

如同我们说过的支付方式是伴随社会发展与其时代背景产生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个人计算机开始普遍使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实物形式的支付,开始创新于以纯粹电子形式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无论是卡基支付还是账基支付均是属于电子支付的创新。

电子支付到如今,经历了很多个阶段:

第一阶段:支付系统间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同业之间业务处理,比如银行同业结算。

第二阶段:支付系统与其他组织之间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业务的处理,比如银行进行工资代发、汇款转账等。

第三阶段:支付系统利用网络终端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如ATM存取款。

第四阶段:支付系统利用销售终端向客户提供联机扣款服务,如POS机刷卡。

第五阶段:基于因特网提供在线电子支付服务,实现在线支付,实时扣款,比如在线网银,账户支付。

电子支付相比于近代、古代支付,来概括其优点的话:

  • 加密性高。电子支付采用电子报文传输,并加以密钥进行支付,具备很高的安全性。相比起纸质的近代支付来说更难伪造,不会出现纸币造假问题。
  • 节省时间差和空间差。在线支付在几秒之内就能支付完成,近似于实时支付,实时到账;相比于之前“一手交钱,一手交付”的面对面支付,对于大宗交易需要携带和搬运大量货币或者纸币,电子支付基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了远程支付,无需携带,突破了很多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 实现资金可使用资金与总资产联动。近代、古代支付以纸币或者金属作为支付工具,需要携带和搬运,在总资产和可使用资金之间总有时间和空间距离,因为资金携带和转移总会占用很长一段时间,总不可能携带全部资产在身上。而电子支付可以实现支付即到账,账户资产到账即可用,总资产和可用资产之间是联动的,实时的。

图:电子支付产物-比特币

在电子支付的现代支付体系里,由很多部分构成,比如支付服务组织、支付系统、支付工具、支付体系监管。

四、支付演进概述

从物物交换到一般等价物,从飞钱到交子,从本票到汇票,从纸币到电子货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催生了支付工具的发展;支付工具的发展又反过来作用社会生产力。

几千年的支付过程里面,开始的那一头是以物易物;现在的一头是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归类处理下,支付货币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货币的实物商品本位阶段。无论最初的羊换鸡的物物交换;还是贝壳、金银充当的一般等价物;或者是纸币与金银捆绑的汇兑本位制;本质上都是实物作为一般等价物,充当了商品,被定性某种价值或者价格去进行交换的行为。直到世界经济发展,黄金储备严重不足,美元实际贬值的背景下,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黄金与美元脱钩,这一阶段结束,进入货币的第二阶段。

货币的第二阶段是信用货币阶段。货币与实物商品完全脱离关系,货币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流通独立发挥货币职能的货币。根据各国财富实力,人民对央行信心,利率水平等确定货币价值。具体表现形式有纸币和电子货币,比如人民币和比特币。

为什么聊支付的演进说到货币?因为支付作为一种职能手段本身,其职能的实现是依靠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去实现的。

支付的三个过程交易、清分、结算,具象拆分可以分为货币形态、交易方式、认证形式、交易终端、记账方式等,他们的演进方式可以见下表。

支付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互联网支付,支付已经成了各行各业的基础设施,几乎和水、电、煤一样的基础。而互联网支付本身也已经演进扩展了很多自身的边界。从当初做中间收入,交易信息的过把手;慢慢的信息流,资金流多了,开始做一些大数据分析,做精准画像,精准营销,征信体系;再到后来希望资金落地,掌握用户入口,做账户体系,从网关支付走向账户支付,卡基向账基的跃进;再到围绕账户体系去做的实名认证、场景建设,应用建设,这一路支付的每一次拓展都改变这个行业对支付的认识。

对于国家,通过支付交易,可以透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出里面的信息与资金流向,是一国金融市场的核心技术设施。所以一个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必然需要建立起来,就有了这样的现代支付体系。

以物易物的税务处理(企业商品交换的涉税业务)

今天给大家说说,很容易在税务上让会计产生错觉的以物易物,在增值税以及印花税上的处理。

01以物易物

我先来说说什么是以物易物?这个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的,说白了,就是不是拿人民币买东西,而是以同等价款的应税销售行为互相结算,但是实际工作中呢,不一定完全是同等价款,可能会出现补差价,比如,用某材料换成品,材料价值15万,成品价值20万,材料方还要补5万的差价。

这个以物易物,容易让大家造成一个错觉,只有商品换商品的时候,才是以物易物吗?实际上呢,以物易物,也包括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是第一个误区。

第二个误区是,我同等价值的商品换同等价值的商品,双方就是一个交换,不是什么销售行为,所以不需要纳税。

第三个误区就是把前两个综合起来的,商品换商品是以物易物,这点我承认,但是我为了避免成为以物易物,我用服务换商品,这肯定不是以物易物了。这三个误区真的是想得太美了。

以物易物,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这点是一定的。

02以物易物方式的增值税处理

那么以物易物增值税时如何处理呢?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应作为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应属销售行为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金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规定核算购进金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我提供20台电脑,一共是15万,你提供15万的音响。我要开出15万的电脑的发票,你要开出15万的音响发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税额的,否则呢,税额也不能抵扣。

另外细心的小伙伴可能提出来,这个两边的价格,怎么定的?一般都是遵照市场价,但是双方既然达成协议,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让利。

03以物易物方式的印花税处理

接着我就要和大家说一说印花税的处理,前面有了增值税征税方法的基础,相信印花税说,大家也一定可以猜出来了,那我们看税局关于这一定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

也就是对于我来说,15万电脑的合同是销货合同、15万的音响是购货合同,我在交印花税的时候,应该按照30万来进行计税,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是0.3‰。

实际上,在税法中,印花税和增值税口径完全一致,这样就很好理解了。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商品换商品,我们印花税率都是一样的,如果是商品换服务,就可以考虑这里的服务,是不是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是换房产就应该按照房产转移数据来征收,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04总 结

好,这一讲我给大家分析了以物易物增值税视为两项交易,购货和销货。印花税处理上口径和增值税的处理保持着一致。

这一讲给大家留一个思考题,为什么实际工作中会存在以物易物的情况,这对于企业有什么好处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2021-04-09 21:58 来源: 税务总局网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以下简称减半政策)。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示例如下:

【例1】A企业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25%-1.25=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12.5%×20%+(150-100)×50%×20%=2.5+5=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2】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3】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4】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九、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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