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和商机
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19〕13号
依据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本通知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 索引号:11410000005184611D/2022-001093
- 主题分类:通知
- 发文名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豫税办发 〔2022 〕 1号
- 发布日期:2022-01-17 17:09:59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 有效性: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豫税办发 〔2022 〕 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现就2022年1月份税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22年1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2022年1月25日。
二、请各单位积极引导纳税人最大限度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通过引导纳税人预约办税,实现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纳税人在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实名事项的,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
四、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需要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的,可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以及中风险、高风险以外地区个别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区域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六、因疫情影响的纳税人在1月份申报期内未进行税费申报,在2月份被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报省税务局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每到年底,各大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各种各样的福利来肯定员工在这一年里为公司创造的价值。我们都知道奖金福利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公司给员工的实物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实物发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个人取得的所得的工资、薪金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实物,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实物发离退休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向离退休人员发放实物,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实物送客户需分客户对象,区别对待
1.送个人客户,如属于税法规定的不缴情形,可以不扣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送非客户的其他个人,按“其他所得—偶然所得”,扣缴个税。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企业将实物赠送给非客户的其他个人,需要按“其他所得—偶然所得”税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实物送单位客户,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给员工的实物奖励也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给客户的实物就要分情况了。总的来说,只要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基本上都要纳税。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给员工发放实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在我们国家绝大多数人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居民收入构成不仅包含工资,还包含劳务报酬、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实行,居民所有收入在年底统一计算纳税,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人还是以工资作为主要收入,为了减轻税务机关年底一次性计算所有居民全年纳税的压力,工资收入单独出来实行按月预扣预缴方式,年底再次统一计算纳税的方式。
工资到底该怎么交税?下面就以一个小例子来看。
假设小明月工资9000元,无奖金,无绩效(如果有奖金绩效加班费等工资收入小伙伴自行加上计算即可)。那么2020年1月该如何交税呢?
交税大法第一步:
生计费,国家认为一个人要养活自己,一个月需要5000元。每月扣除5000元不用交税。
小明一个月工资9000元,首先将5000元剔除,那剩下4000元需要交税。
交税大法第二步:
专项扣除,指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三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一金”指公积金。公司一般会为员工买五险一金,五险中的三险是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的,公积金也是个人和公司各承担一部分。
小伙伴们只需要拿着工资条对下,自己每个月到底出了多少钱缴纳三险一金。
假设小明每个月自己缴纳的“三险一金”是800元。
那么第一步剩下的4000元,再减去800元,就剩下3200元需要交税。
接下来看交税大法第三步:
专项附加扣除,包含以下几项,这几项有点复杂,小伙伴不一定要每个都了解清楚,对号入座即可:
(1)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贷款买房子而且是首套,每月可以扣除1000元,最长扣除不能超过240个月,也就是20年。小明未购房此项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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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租金
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住房是租房居住,看工作地点划定允许抵扣的额度:
a 在直辖市或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每月可以扣除1500
b 在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可以扣除1100
c 在人口小于100万的城市工作每月扣除800
小明在深圳工作无房租房居住,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城市可以抵扣1500,第二步剩下3200元,减去1500,需要交税的工资收入就只剩下170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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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子女教育支出
子女年满3岁,在上学的,每个小孩可以扣除1000,偷偷告诉你,生7个可以扣7000。
小明没有小孩,这一项就抵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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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赡养老人,父母超过60岁
a 对于独生子女,允许每月扣除2000元,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以分别扣除双方赡养老人支出;
b 对于非独生子女, 可以由父母指定扣除,也可以协商扣除,但是每个子女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假设有三兄弟,父母偏心给老三每月扣1500,这是不行的。
小明父母未满60岁,这一项同样也扣除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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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病医疗
生病住院经过医保报销后,自己付费超过15000的部分允许抵扣,每年抵扣不得超过80000。
小明没有生过大病,此项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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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继续教育
a.学历教育
扣除标准:每月400元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48个月
b.职业教育
扣除标准: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初级会计资格证书等),一次性扣除3600
小明未接受学历教育,也未进行职业教育,不得扣除
最后算下来小明需要交税的收入就只有1700块了,如何交这1700块钱的税,这里有张表,小伙伴们自行对照下
1700对应不超过36000,税率为3%,2020年1月需交税:
1700*3% - 速算扣除数(0) = 51元,1月份小明最后需要交税51块,新税法的推行为月收入不超过1万4的人群减少纳税额达70%。
对速算扣除数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百度或之后专门出一篇文章讲解下。
以上是列举了第一个月扣税的方法,那接下来的第二个月,第三个月如何交税呢
答案是要用工资“总收入”减去“总扣除”,这样算出来就是应纳税的部分,还是举上面的小明的例子,在2月份,
工资“总收入”:9000*2=18000
总扣除:
①生计费:5000*2=10000
②专项扣除:800*2=1600
③租房:1500*2=3000
累计应纳税额 = 总收入-总扣除
18000-10000-1600-3000=3400元
截止到2月份总的纳税额为3400,查表知道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3400*3%,102元,由于1月份已交税费51元,最后2月份应交税费为102-51为51元。
到这里有的小伙伴肯定会有疑问,1月、2月是一样,那是不是3月4月以及到12月是不是都一样呢?
答案是很有可能,一个月1700需要交税,到12月,纳税总额也不超过第一档36000,税率一直为3%,所以每月交税就是固定为51块。
但如果收入比较高,假设10月份总计的应纳税额为50000元,此时的适用税率为10%,那交税就比以往月份增多。
以上就是我们个人工资收入怎么交税的计算方法,小伙伴们学废了吗?
某内资公司聘请境外一自然人在境外从事研发活动,并订立合同,合同约定该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公司从事研发活动,境内公司按月度支付该外籍个人工资薪金12000元人民币。
1、外籍个人能否成为境内公司的员工?
2、支付给外籍个人的12000元工资薪金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律师解答: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人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劳务或受雇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外国人不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按如下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根据税收协定关于独立个人劳务的定义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因此,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证明:
一、职业证件,包括登记注册证件和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者由其为居民的缔约国税务当局在出具居民证明中注明其现时从事专业性劳务的职业。
二、提供其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审核合同时,应着重以下几点:
(一)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海外津贴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员待遇。
(二)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三)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四)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或在劳务合同中未载明有关事项或难于区别,仍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
2、若外国人提供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外国人不需缴纳流转税。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即不属于贵公司雇员,其为贵公司提供研发活动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及附加。依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财税〔2013〕37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