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产产品发福利的财税处理这样做,与外购产品处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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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税收实务中,常常发生纳税人以自产产品给本单位员工发放职工福利。其财税处理与外购货物发放福利的财税不同,主要是会计处理不同的差异所致。现将自产产品发福利的财税处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

 

在实务中,常常发生纳税人以自产产品给本单位员工发放职工福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最近有不少老师咨询。

今天就这个问题与大家探讨,给大家统一回复。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是一家生产手机的企业,共有职工2000 名,其中1600 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400名为管理人员。2020年1 月15 日,公司决定以其生产的手机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每部手机的含增值税售价为1.00 万元,成本为0.6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购买原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假定吉祥公司于1月16日将手机发放给各职工。

案例解析:

1.会计处理

根据案例资料,发放福利费的手机售价及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如下:

售价总额=1.00×1600+1.00×400

=1600+400

=20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1.00)/1.13×13%+(400×1.00)×/1.13×13%

=184.07+46.02

=230.09(万元)

应当计入生产成本的职工薪酬金额=1600+184.07=1,784.07(万元)

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400+46.02=446.02(万元)

手机成本=0.60×1600+0.60×400=960.00+240.00=1,200.00(万元)

 

因此,吉祥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6,000,000.00

  管理费用              4,00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000,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0,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99,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0,9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00.00

 

账务处理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修订)》: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年第18号):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四、企业发放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四)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自制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第65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企业所得税:会计税法处理相同,勿需视同销售处理,限额税前扣除。

福利费扣除额:计入福利费,在福利费在当年 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年 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需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纳税处理:因会计处理已经通过损益核算,年度纳税申报时不再需要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 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80 号)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 828 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国令第 707 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 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 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并入工资薪金的福利费扣缴的个税,在发放当月工资时,在工资表中计算全部个税,不需要单独进行账务处理。

思考:企业以自产货物发放职工福利,按《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在当期损益核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还要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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