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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410000005184611D/2023-003219
  • 主题分类:公告
  • 发文名称: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发布日期:2023-03-20 16:43:29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有效性: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03-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下载本页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河南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322日起,在河南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税务局确定

  河南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河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

  (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web/dzswj/ythclient/mh.html

  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河南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

  四、河南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河南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八、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供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并提供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发票风险提示等功能。

  九、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数电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数电票

  十、自2023322日起,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取得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非试点纳税人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纳税人确认用途有误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

  十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十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入账标识。纳税人以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十四、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十五、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数电票信息。同时,试点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数电票信息。

  十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暂不支持开具机动车(含二手车)、通行费等特定业务数电票,开具上述发票功能的上线时间另行公告。

  相关发票功能上线前,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电子专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

  十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依法、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本公告自2023322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同时废止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数电票样式.doc

            附件2: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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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关于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您可以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了解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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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首先,需要有一个软件产品著作权(申请周期大概30个工作日,中介费用1000左右

其次,企业需要有软件,集成电路税种(可以联系专管员开通)

2、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于销售合同,开票有什么要求?

需要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名称应与已经取得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名称保持一致

开票时,在录用需要开具的软件产品货物名称时需选择软件分类,享受优惠政策,超3%即征即退。接下来,开具发票时,发票上货物名称与合同和著作权一致,最严格的是确保版本等信息都保持一致

3、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当月申报表如何填写?

首先要确认销项表和主表的即征即退相关空格我们可以填写,如果不能填写需要先网厅做一个税收减免备案。相关路径为:

我要办税-税收减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情况-增加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上图中减免有效期可以选择当年度年初开始,建议一般最长填3年有效期,时间过长可能导致审批不过。到期前重新申请即可。

备案通过后,上面提及的申报表中都是可以填写了

 

同时我们也可以对于享受政策的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做一个备案,相关路径为:

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软件证书信息采集(创新版):

点击增加,按照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上相关信息填写著作权相关信息

上传需要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著作权证书。接下来就是要填写增值税申报表了

销项明细表填写是可以根据开票系统导出的汇总数据按常规填写相应栏次,然后在即征即退行上填上相应数字。

进项明细表填写按当月实际抵扣认证数据表填写

主表填写时就要注意一下了,一般在销项表里即征即退行填写了数字,那么对应的主表即征即退列就会有数字显示。这个时候我们需要处理的就是进项了。进项明细表填写的数字正常是跳转到一般项目的,如果当月有即征即退项目涉及进项,那么我们需要手动填写到即征即退对应的列。

如果当月既有一般项目又有即征即退项目,那么我们需要对于进项进行拆分。

一般的方式是按当月各项目的销售占比拆分,或者说你对进项很明确地知道是属于哪一部分,那么你可以直接归到那一类。

补充一点,一般留抵税额是不能进行拆分的。

另外,有加计抵减的,在对进项进行拆分后,根据各项目进项数额*10%填表即可。

最后提交申报时,一定要对表格数据确认无误再申报。

4、退税如何申请?

申报结束,税款缴纳收到回执后,我们就可以申请退税了。记住,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3%退的是实际税负超3%部分,而非直接退10%,另外,所有的附加税也是不退的,不退的。

网厅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

退税事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依据文书号:前文提到到税收备案通过后获得的文书号,一般可以下拉选择。其它空格按实际填写即可。

退抵税费明细查询选择相应明细,实际退费填写计算得出的实际退税金额。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附件材料: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必报)(见下图,各区不同时间段可能不同)

此处说明:按申报表和缴税凭证填写数据后,当期如有加计抵减,最好能有备注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全部销项税额明细表(必报)

填写当期所有销项,无论是服务还是货物类,对应的软件产品部分需对应合同名称

(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全部进项税额明细表(必报)

填写当期认证的进项,如前期有留抵,可在后面加一行上期留抵。

此表建议在申报前就做数据统计拆分,以保证申报数据中进行的准确性。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提供)(条件报送报)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该软件产品退税提供)(条件报送)

官方提示注意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已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3、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对应所属期即征即退税款为首次退税,对应税票累计已退税金额为0

4、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入库税票的征收品目与即征即退备案的征收品目一致

因为税务局流程更新迭代,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所差异,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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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起,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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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每个软件产品都需要在税务局做备案?

2、每个软件产品是否都需要取得软件产品检测报告?才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实务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符合备案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增值税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 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 份。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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